可承擔(dān)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 (1)城市道路工程(不含快速路);單跨2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工程; (2)8萬噸/日以下的給水廠;6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;10萬噸/日以下的給水泵站、10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,直徑1米以下供水管道;直徑1.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; (3)2公斤/平方厘米以下中壓、低壓燃?xì)夤艿?、調(diào)壓站;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,直徑0.2米以下熱力管道; (4)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; (5)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(不包括軌道交通工程); (6)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廣場、地面停車場硬質(zhì)鋪裝; (7)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。